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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谨防十大就业陷阱

来源:网络复制 时间:2014-05-26 作者:智鼎人才网 浏览量:
  我国目前每年都有大批的应届毕业生和失业人员涌入人才市场,在招聘和求职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劳动争议纠纷,绝大部分是劳动者一方权益受到侵害。笔者根据多年的从业经验,提示广大劳动者谨防以下十大就业陷阱:
  
  1.录用通知书。现实中有很多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反悔的案例,劳动者主张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却败诉。录用通知书是民事合同,劳动者只能追究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或者实际损失。
  
  2.押金。劳动者入职前后,用人单位可以审查劳动者的有效证件,但不得予以扣押,同时不能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或者从劳动报酬中扣留保证金。
  
  3.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新员工入职满一个月内,必须与该员工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实践中,因为劳动者除了书面劳动合同之外,很难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一些用人单位故意不与新员工签署劳动合同,或者不将签署后的劳动合同交给新员工一份,目的在于随意解除劳动关系而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工资。劳动者在入职之初应当核实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是否有延发和扣发情形。用人单位有可能为了避税或者其他目的,将工资进行拆分并以现金形式支付,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很难证明自己的实发工资数额。
  
  5.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未缴或者未按实发工资缴纳社会保险,都是违法行为。劳动者在入职之初签署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也是无效行为。
  
  6.住房公积金。虽然我国《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强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但是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所以劳动者可以通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的方式进行维权。
  
  7.试用期。新员工入职前应当向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期限以及试用期工资数额。用人单位不能违法约定或延长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转正后工资的80%。
  
  8.加班。新员工应当核实用人单位是否要求长期加班,是否支付加班费。
  
  9.竞业限制。用人单位如果要求新员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并不必然构成法律约束。如果员工离职时,用人单位明确表示劳动者不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就不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10.违约金。除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反培训服务期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这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均为无效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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