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上个月刚找到一份称心的工作。双方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前三个月为试用期。没想到,刚刚上班没多久,A就病了。
当事人A:我刚上班的第四天,就得了流感。当时发烧38度。医生让我休息,可我觉得我刚到这个单位,上班还没有几天,就休病假,那给领导的印象多不好呀,再说我当时还是在试用期里,表现得不好,还可能影响转正的。
就这样,A带病坚持工作。可过了几天,病情却愈发严重了。到医院一检查,感冒已经转成了肺炎。不得已,A住进了医院。
当事人A:当时公司给我预付了4000块钱的住院押金。可是住院的第三天,我就接到了公司发给我的解除合同的通知。理由是,我在试用期内,因为患病,不能适应公司的工作。我的岗位也有别人代替了。
【评析】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是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的权利的,在医疗期里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员工同样也享有这个权利。员工在试用期内,只有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以他患病为由,单方解除合同。这家公司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按规定先让患病的员工享受医疗期,待其病愈上班后,继续对其试用。如果说员工在医疗期结束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为他安排的工作的话,公司可以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解除合同,但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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