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今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大环境下,不少企业在面临经营困难时,会选择以“不称职”为由辞退部分员工。尚在合同期内被辞退,企业这样做是否合法呢?
案例回放:
小陈在一家建材公司担任销售代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了小陈每月的基本工资及提成情况。但之后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公司以效益亏损,加之认为小陈业绩不佳为由,单方面通知小陈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小陈不服,遂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裁定建材公司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庭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建材公司认为依照公司规章制度,小陈工作不称职,公司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表明在订立合同时向小陈公示了上述制度,也没有对小陈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法院最后判决,该建材公司需按小陈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与提前解除合同的代通知金,共计3500元。
律师点评:
根据《劳动合同法》,如果企业认为劳动者不称职,则需对其进行相应培训,或者调换岗位后,仍不能适应工作要求的,方可解除劳动合同。此时,还要求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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