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小李是某物业公司的一名员工,入职后一直都没有享受过带薪年假。工作两年后,小李以索要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为由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
小李诉称,公司应按其每月2000元的工资确定日工资标准,赔偿其未休年假5天的工资报酬。
●法官说法
海淀法院胡高崇法官说,针对员工“有假未休”的情形,法规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单位应按员工日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未休年假期间的日工资按员工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折算。其中,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单位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剔出加班费后)。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需要说明的是,带薪年假300%工资报酬中已包含了单位支付员工这几天的正常工作工资。因此,单位再多给员工200%的工资就可以了。
比如,本案中,小李未休的5天年假应得工资报酬为919.54元(2000÷21.75×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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