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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案例:员工用餐时间是否计入工作时间?智鼎人才网

来源:网络复制 时间:2014-03-06 作者:智鼎人才网 浏览量:
  小赵去年来到北京某餐厅做厨师。经过一个月试用,餐厅与他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餐厅向小赵提供免费食宿,每月向小赵支付1800元工资;每周休息两天,但实行轮休;法定节假日不安排休息但可倒休,经领导同意可集中休假。
  
  去年3月的一天,小赵打电话向厨师长请假,称女友父亲生病,自己现在还有9天的倒休,这次先歇5天。厨师长不同意,但小赵执意而去,陪女友回老家了。
  
  5天后小赵回来后,被派到天津分店先去干一段。虽然小赵心里不情愿可也没办法。此后,因为女朋友还在北京工作,不久,两人便由于分居两地而分手。去年8月,小赵要求回北京工作,被餐厅拒绝,他一气之下辞了工作。
  
  ■纠纷
  
  厨师索要加班费和补偿金
  
  小赵说,自从正式入职以来,每天工作10个小时,但餐厅从没给过他加班费,所以他要求餐厅向他支付加班费5000元。另外,餐厅与他签订的合同还没到期,对方却解除了劳动合同,餐厅应支付他经济补偿金8000元。
  
  而该餐厅经理刘先生则表示,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其中有一条就是“每天打卡10小时作为员工进出公司的时间,但每天实际工作8小时,其中2小时为员工更衣、用餐时间,此2小时不计算为工作时间,不计算劳动报酬”。
  
  而对于小赵要求餐厅向自己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刘先生说小赵先后供职的这两个餐厅是同一个单位,而且在调他去天津前也征求了他的意见,所以餐厅根本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法律
  
  合同合法双方应依约履行
  
  针对这起劳动纠纷,北京市丰台区工会调解中心律师徐严严进行了分析。
  
  徐律师表示,目前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劳动者的日工作时间,也没有规定用餐时间必须计入工作时间,由于在餐厅与小赵的劳动合同已明确约定了“每天2小时的吃饭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而小赵又认可了,说明他同意了这种约定。因此,小赵要求餐厅支付其加班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而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徐律师说,天津店与北京店属同一法人单位,小赵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单位与他解除了劳动关系,所以要求餐厅向他支付赔偿金的要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使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也很难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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