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俗称三期)有着特殊保护,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即不能对该女职工进行无过失性辞退或者裁员。
如果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是不是可以依法终止合同呢?答案是否定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内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三期期满为止。也就是说合同到期日应当顺延至法定的哺乳期结束。
如果公司在女职工三期内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女职工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方式呢?首先,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继续履行。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她安排工作,不发工资或者降低工资,那么她有权要求按照原来的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其次,也可能出现女职工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考虑到在一个已经产生矛盾的公司继续工作会有困难或者其他身体因素等。此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法定补偿金的双倍作为赔偿金。举例来说,假如女职工在单位工作了2年,合同期未满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话,应当支付3个月的补偿金,如果女职工处于三期,且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应当赔偿6个月的工资,此时不再支付补偿金。
是不是只要女职工怀孕就一定不能解除合同了呢?答案同样是否定的。如果出现了法定的其他情形,例如第39条中规定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合同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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